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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2009〕48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要求,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各地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依照教育部制定下发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地方政府和学校重视和加强中小学体育工作,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要逐步建立健全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机制。各市、州要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对中小学体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全省所有中小学校每学年应进行1次自评;各县(市、区)每学年原则上应对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进行一次专项督导评估检查;市、州原则上每三年应对所辖县(市、区)进行一次督导评估,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评估。

  三、要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相关制度。对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要坚持督政督学相结合,坚持标准,规范流程,注重实效。要建立和落实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对于督导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部门和有关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导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2009年,省教育厅和省教育督导团将对部分地区中小学体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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