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9〕84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五一”期间生产安全,市建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2009年春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谭积斌 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李海斌 市建委总工程师
成 员: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电话: 82496053、82496035。
二、检查重点
(一)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在工程项目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成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是否按其职责进行严格分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等。
(二)检查安全技术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是否建立了危险源辨别、评价等制度,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针对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是否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企业有关部门及监理人员审核、审批,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按方案组织施工及重要部位实施监控管理的情况。
(三)检查安全用电、防火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值班制度;是否确定了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责任人;是否配备了义务消防员及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是否编制了防火安全预案及定期组织演练;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高层建筑(30m以上建筑物)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池(箱)并随层配备消防水源管道;对消防器材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和维护,有无过期失效或假冒伪劣的器材,对重点区域和易燃物品处是否按“五五制”要求进行定点配置;是否设置专门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暂舍、库房灯具是否符合安全防火要求;食堂用电动火设施及现场易燃材料堆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现场是否建立了动火审批制度,作业时是否规定设立监护人员;施工现场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