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9】19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全国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2008年10月30日福建霞浦一建筑工地施工升降机因标准节间两根连接螺栓螺母脱落,导致吊笼发生倾覆坠落,造成12名工人死亡;2008年12月27日湖南长沙一建筑施工工地因将施工电梯擅自升高,未经检测投入使用,作业时又严重超载,造成18名工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影响极其恶劣,教训十分惨痛。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严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施工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加强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辽建发〔2006〕11号)、《大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大建委发〔2007〕1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产品及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的通知》(大建安发〔2008〕171号)的要求,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一要认真吸取我市近年来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安全事故和全国近期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采取有力、有效的监管手段,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安全。二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严禁使用和租赁未进行登记编号和行业确认的以及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防护装置不规范的物料提升机,推荐防坠装置性能可靠、结构牢固的物料提升机进入建筑市场,确保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三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切实抓好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开工报告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要把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应急抢险救援、作业场地安全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通过采取严密有效的前置管理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施工安全。
二、加强重点部位、环节监管,切实抓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