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政〔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
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积极推进全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事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县政府处于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施的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也承担着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办公会,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要求,提高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健全制度,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一)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是涉及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做到问政于民;凡是涉及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做到听政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