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催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催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财综〔2009〕8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落实全省土地出让金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审农发[2009]12号,原文附后),目前全省大部分市县未按规定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利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建立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政策。经审计,2004至2007年,全省共有8市44个县(市)(名单见附件)未按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涉及金额20153万元;有7市46个县(市)(名单见附件)未按所提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30%缴入省级国库,涉及金额7094万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黑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04]180号)规定,进一步做好全省及省级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8市44个县(市)要认真落实黑审农发[2009]12号文件精神,按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15%补提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建立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