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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于无法通过结算扣款或其它方式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报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其清缴债务。

  第七条 省级还贷准备金建立、垫付、扣款的审批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还贷准备金提取比例的规定,每年11月末,由国际金融处根据上年末全省贷款债务余额变动和还贷准备金垫付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还贷准备金预算及削减或追加还贷准备金建议,经预算处、国库处审核后报请厅领导批准执行。

  (二)国际金融处根据我省与财政部签署的贷款项目《转贷协议》以及与有关省直部门或各市县签订的《再转贷协议》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省直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下达还款通知单,要求其敦促所属最终债务人按期足额还款。

  (三)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或有关转贷机构的还款通知单后,在确认最终债务人及其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直部门均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或垫付到期债务时,为保证按照财政部或有关转贷机构的规定期限进行还款,由国际金融处提出动用省级还贷准备金向财政部或有关转贷机构还款的垫付申请,报厅领导批准后,由国库处用省本级还贷准备金给予垫付并通过结算(拨款)扣缴补足还贷准备金账户。

  第八条 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及滞纳金除《转贷协议》或《再转贷协议》另有规定外,省财政厅对使用省级还贷准备金账户为债务人垫付还款的一律收取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及滞纳金。从垫付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以内将垫付资金足额归还省级还贷准备金账户的,按日收取0.5‰的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对超过15个工作日未归还的,除收取还贷准备金占用费之外,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收取的还贷准备金占用费和滞纳金将部分用于政府主权外债管理综合考评奖励。

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还贷准备金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并由其国库处(科、股)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还贷准备金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周转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还贷准备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还贷准备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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