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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际金〔2009〕4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国际金融处。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保证债务及时足额偿还,维护政府信誉,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外国政府贷款(指一、二类贷款,下同)项目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指定融资平台向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借用的贷款。

  (五) 还贷准备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等债务,根据本级政府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总规模,经地方人大批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周转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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