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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3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经查实,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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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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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
2、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
3、破坏报名点、考试、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一)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三)破坏报名点、考试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 有左列违法情形,情节较轻,属于考生个人行为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取消考生当次报名、录取、学籍资格;自考生由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停考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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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情形,情节较重,牵涉另外1-2人,造成不良影响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取消考生当次报名、录取、学籍资格;自考生由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停考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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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牵涉另外3人以上,造成严重后果。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取消考生当次报名、录取、学籍资格;自考生由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停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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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以上违法行为外其他作弊行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6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9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有左列违法情形第1、7、8之一,情节较轻,属于个人行为,没有造成后果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生由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一年,或者延迟毕业一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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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情形第2、3、6、之一,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生由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二年,或者延迟毕业二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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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情形第4、5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生由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三年,或延迟毕业三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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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5、 以上所列违法行为外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7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9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有左列违法情形第1、2之一,情节较轻,属于个人行为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生由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一年,或延迟毕业一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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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情形第3,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生由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二年,或延迟毕业二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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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情形第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由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三年;或者延迟毕业三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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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1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
|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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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
|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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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一个以上专业考试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5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影响轻微
|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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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
|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相应专业停考1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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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相应专业停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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