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
2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3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
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6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7
|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8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立即改正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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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拒不改正,影响恶劣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9
| 社会组织与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社会组织
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规定筹设期内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
| 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2、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4、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 民办学校出资人具有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擅自取得回报;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法定要求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但没有产生社会影响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学校出资人具有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擅自取得回报;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法定要求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民办学校出资人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或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11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学校没有向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虚假,有较大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蓄意造假,违法所得巨大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12
| 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民办学校具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
民办学校具有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
13
| 1、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
2、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公示
3、民办学校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跨学年预收费用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9条 第三款: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22条 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示。
第23条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月或者学期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费用。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第34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公示;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跨学年预收费用,且无违法所得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公示;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跨学年预收费用,有违法所得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预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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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民办高校的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
2、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
3、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4、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
5、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56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 民办高校的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高校的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1年后仍未改正;连续1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现象
|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1万元罚款
|
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达标,2年后仍未改正;连续2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
|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2万元罚款
|
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达标,3年后仍未改正;连续3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
|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3万元罚款
|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
|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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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连续2年年度检查
不合格,学校资产4年后仍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连续4年不达标;连续4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
|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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