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构筑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县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回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登记。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预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法人资格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勘测定界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县土地储备中心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