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规模、土地位置、用途和储备方式、储备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相衔接。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实行统一供应。
第三章 储备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县城范围内的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拆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镇规划,县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项目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第十条 因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县土地储备中心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县辖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