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办的矿山企业,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矿区范围内尚有设定的剩余矿产资源,符合采矿权出让条件的,采矿权单价经重新评估确认或参照区片同类矿种的单价重新确认后,可协议出让给原受让人,但在协议出让公示期间另有申请人的,由出让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以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继续执行《景宁畲族自治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做好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生态环境治理率100%,开展“绿色矿山”试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矿山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任务,完善开发利用方案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按逐个治理的原则,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矿山生态环境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治采选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矿山剥离废石、废土和废水,加强矿区绿化,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要严格执行治理备用金制度,收足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监督其按照生态环境治理设计方案进行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管理工作。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新(扩)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必须设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废石堆放场所,选矿厂必须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尾矿库,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章 地质勘查
第二十八条 我县成矿条件有利,但地质工作程度低,必须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加大地质勘查的投入。通过地质勘查,寻找可供开发的矿产地,对包山铁矿等老矿山加快外围找矿工作,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积极配合省、市矿产资源勘查的部署,在矿产地质勘查上有新突破,为本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性矿产资源提供基础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规划勘查区内,钼、铁、铅锌、金银等成矿条件有利,应鼓励开展商业性勘查。对包山铁矿、吴山头钼矿、外舍钼矿等老矿山进行“探边摸底”勘查工作,寻找接替资源,延长服务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