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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实施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二章 矿业布局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砖瓦生产实行有序开采,严禁在耕地上取土。

  第十二条 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地下开采矿山开采矿石量应大于1万吨/年,露天开采矿山开采矿石量应大于5万吨/年。

  第十三条 新建和扩建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甲类矿山,应建选厂,并与开采规模配套,独立选厂的选矿能力应大于100吨/日。

  第十四条 按《规划》要求应予关闭的矿山,县人民政府提前予以公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通知书,并监督执行。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十一五”期间,全县矿山数控制量在29家内,年矿石开采量达到90万吨,其中铁矿20万吨,钼矿20万吨,其它矿产43万吨。

第三章 矿业结构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采用先进的采矿、选矿技术及加工设备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发新矿种和延伸产品,政府予以支持,有关部门积极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遵循总量控制、规模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为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分布现状、矿山开采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通过资源开发整合,控制小型矿山数量,特别是砖瓦用岩类、建筑用砂矿产的矿山数量。通过结构调整,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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