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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9〕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编制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促进矿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活动,应当执行《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内容。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市场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将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资源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坚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 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根据《规划》所划定的不同区域,按禁采区关闭、开采区集聚的原则,调整矿山设置,实现矿业布局合理,资源开发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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