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景政发〔2009〕34号)
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途径。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从原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分离的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并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济实体。
从现有企业业务中分离的密切相关的服务业。
二、扶持政策
1.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经县地税局批准,给予五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2.对2009年1月1日后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三年,按其经营所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50%、40%奖励,第四、五年按其经营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奖励。
3.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分离的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自2009年1月1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经营所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奖励。
4.鼓励工业企业将运输业务外包给本地物流(运输)企业。对年运输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支付给本地运输企业的运费支出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5%予以奖励。
5.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2011年底前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资产过户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方净收入,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6.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服务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