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滩坑库区水域(景宁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景政发〔2009〕38号)
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维护滩坑库区水域(景宁段)交通秩序,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海事机构依法检验、登记、发证的船舶,禁止进入库区水域。
二、未经渔业管理机构依法检验、登记、发证的渔业船舶,禁止在库区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未经渔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禁止在库区水域内设置网箱等从事养殖活动。
三、未经水行政、航道主管部门许可,禁止在水库水域内从事采砂作业。
四、未依法取得水上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个人,禁止在库区水域内从事航行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