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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部署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负其责,分兵把口,协同推进。要抽调精干得力人员,充实基层监管队伍力量,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排查整治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职能职责、检测手段、监管执法“五到位”,将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和传递,在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应急职守,严格实行领导24小时带班和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

  (三)坚持排查与整治并重,切实做好隐患整治工作。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分析,明确隐患类别,迅速制定综合防范和整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单位和区域,要派驻督导组实行重点监控。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要建立挂牌整治制度,限期整治;对没有安全保障而又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单位,必须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质。

  (四)切实落实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把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操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具体抓;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负起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适时排查整治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发生较大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实行问责,一查到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情况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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