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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食品药品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企业自查面达到100%;对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整治率达到100%;有效遏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坚决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药品安全:企业自查面达到100%;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覆盖面达 100%,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隐患整治率达到100%,生产环节隐患整治率达到100%;全市药检所化学危险品(含危险试剂,下同)、生物毒菌株安全监管排查面达100%,对特殊药品实施24小时监控,坚决杜绝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订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7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工作方案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将工作方案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对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查率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报送区县(自治县)监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报告。区县(自治县)监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整改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限期整治,务求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复查;市政府督查组对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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