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治理强制企业参加社团、评比、培训等方面的收费。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托行政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入会、摊派会费。对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展览、技术考核等活动来变相收费,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以各种名义强迫企业订阅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缴纳赞助费、捐款或到企业报销费用的,均作为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这项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在2009年8月底前,各地要集中力量对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进行清理整顿。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0日前)。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的具体措施,并进行宣传动员。各部门要对本系统的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不利于企业生产和产品流通的规定,要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集中清理阶段(7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结合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的具体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15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及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清理整顿的各项政策措施,严厉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各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物价、财政部门的工作,使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