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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三、认真组织实施职工名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企业职工名册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要充分发挥职工名册制度的作用,使职工名册制度与其他相关工作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要定期将辖区内劳动用工信息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实施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时,应将企业职工名册作为必检内容。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年检和检查时,必须按要求提供职工名册。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建立职工名册或者用工情况登记不全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2、职工基本信息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执照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种类□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行医执照    □ 临时营业执照  □ 特种行业执照□ 其他批准证件类别
单位类型□ 企业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个体经济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经济类型□ 国有全资     □ 集体全资      □ 股份合作□ 联营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私有       □ 其他内资      □ 港、澳、台投资企业□ 国外投资     □ 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 采矿业□ 制造业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 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 金融业□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国际组织□ 其他
法定代表人 
隶属关系□ 中央   □ 省         □ 市、地区□ 县    □ 街道、镇、乡    □ 居民、村委会   □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登记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是否劳务派遣单位□ 是  □ 否
单位成立日期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年
是否已建立工会□ 是  □ 否是否签订集体合同□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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