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鲁劳社〔2009〕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鲁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在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主要内容
  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企业用工,不论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职工身份类别,都必须纳入职工名册,逐一登记。
  职工名册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号码、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见附件1)。
  职工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身份证件号码)、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职工类别、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类型等(见附件2)。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主动收集或单位报送(直接报送、邮寄报送和网络报送)等方式,全面收集汇总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本地区企业用工台帐,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本地区劳动用工数据库。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