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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佳木斯市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严格实行以票管收、以票控收。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等工作。
  (八)加强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优化收缴流程,强化监缴手段,堵塞收缴漏洞,提高管理效率。积极探索和推进POS机、网上银行等新型缴款方式。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报表体系、收缴信息反馈和分析预测机制,将执收单位的各种收缴信息统一纳入市直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
  (九)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和执法单位各类罚没物品及扣押款、保证金的规范管理,严格履行移交、保管、拍卖程序,确保资产处置收入和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十)对执收单位在收缴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和依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退付手续。
  四、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市直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要科学核定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按照核定的定额标准,将征收成本纳入部门预算,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二)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中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在安排使用和支出上依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稽查制度,加强监督各执收单位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二)各执收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三)采取信息化手段对非税收入的收缴帐户、票据使用、单位收缴等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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