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佳木斯市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七日
佳木斯市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市财政局)
为加强市直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执导意见》(财库〔2009〕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20号)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佳政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利、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是市直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主要是研究制定市直非税收入收支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审核和组织执行非税收入预算,督促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负责非税收入项目库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负责非税收入帐户设置的管理;负责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及相应支出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