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佳木斯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方便市民及游客使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佳木斯市环境卫生作业集团是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公厕主管机构),依法受委托履行涉及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公厕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公厕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公厕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公厕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公厕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