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浪费能源、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减排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治理整顿的饭店、浴池实施停业整顿,直至拆除牌匾、断电、断水、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对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断电、断水、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对逾期未完成并网任务的供热锅炉业主取缔供热资质,拆除锅炉强制实施并网。开设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理顺投入渠道,完善保障制度。
1、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建立以企业、社会等为投资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各级政府作为节能改造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在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谋求BOT等多种方式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的投入,加快工程建设步伐。
2、积极为减排企业争取国家各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全力争取国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等节能资金;抓住《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期评估的契机,积极运作我市关停、自筹资金规划项目的补充调整工作,力争将国家规划补助资金全部争取到位;做好国省两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努力为我市节能减排项目争取配套资金,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3、加大为节能减排企业服务力度。从能效评估、节能技术咨询、节能项目评估、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各个方面,积极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及时准确地为减排企业做好服务性评估监测,把能耗、环境管理融于服务之中,积极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营造我市宽松和谐的减排环境,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附件:2009年县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及打分具体标准
| 责任单位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20
|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含,下同)得18分,完成80%得16分,完成70%得14分,完成60%得12分,完成50%得1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依据经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市能耗指标进行评价考核。
| 以各县(市)区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经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进行评价考核。
|
市统计局
|
2
| “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进度
| 20
| 2008年进度目标为6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达到60%(含,下同)得20分,达到55%得18分,达到50%得16分,达到45%得14分,达到40%得12分,达到35%得10分,累计降低不足35%(不含)不得分。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
| 根据省统计局核定指标进行核算。
| 按照“十一五”时间进度60%作为节能进度目标。
各地市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计算。
|
市统计局
|
节能措施(60分)
| 3
| 节能制度建设情况
| 7
| 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3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制定分解年度节能目标,0.5分;实施评价考核,1分;定期公布能耗指标,0.5分;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奖惩,1分。关于实行奖惩的考核,要区别于建立节能奖励制度,主要考核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的情况。
| 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统计局、财政局
|
2、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
| 有关文件
| 核查相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具体打分标准: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3分,未实施的得1.5分;制定并实施非独立能评制度得1.5分,未实施的得0.5分;没有制定能评制度的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3、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1分。
| 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 主要通过核查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未运作的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