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市交通局:制定并实施交通领域节油政策措施。
1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考核方案,做好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和考核工作。
15、市工商局:对关停企业和违法排污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实施强制关停,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将环保审批及排污许可证列入审批前置条件,切实为减排工作把好审批关。
16、市公安局:协调警力配合执法,维持执法秩序,保障检查执法人员正常执法。
1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关闭的浴池、饭店拆除牌匾。
18、佳木斯电业局:对关停企业和违法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措施。
19、市水务局:对使用集中供水的关停企业实施断水,并提供档案资料。
20、市国税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企业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21、市地税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企业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22、达尔凯(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供热锅炉并网工作。
23、市物价局:配合做好排污权交易参考价格的测算,完成排污权交易参考指导价格的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解承担在节能减排中的职责任务,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 “一票否决”制,切实保证减排工作顺利进行。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节能减排检查组,采取平时跟踪和年终兑标检查的方式。根据佳木斯市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记分标准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08〕24号)要求,实施节能减排的督察、核查和考核工作。检查组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书中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及污水处理厂建设、结构减排、工程减排、企业治污设施运转、脱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情况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市政府和被检查的地方党委、政府。
检查组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确保年度检查任务的完成。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交换意见,对工作的进展做出客观的评估,督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召开检查组成员会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建议,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上报市政府。
(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1、开展排污权交易,推进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抓好排污总量分配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测算交易参考价格,建立交易平台以及一、二级市场,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促使减排社会责任平均化。
2、建设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在线监测。抓好重点源在线监测联网建设,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监控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各部门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要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和实施“企业限批”、“行业限批”、“县域限批”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其新上项目的环评审批。
4、推进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继续抓好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全面掌握重点耗能企业的投资动态,帮助企业谋划项目,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争取得到国家更大的专项资金支持,同时要抓好《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划》外排污企业在建工程建设的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