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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强化管理减排工作,各县(市)电厂和集中供热企业要建设循环流化床锅炉、在线监测和石灰石上料DCS监控系统或建设脱硫设施,确保完成年度二氧化硫减排任务。
  3、做好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进一步扩大节能减排在群众中的影响。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组织宣传,认真开展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重大宣传活动,重点放在各职能部门、节能减排项目单位、学校、农村、家庭,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任务分工。
  1、各县(市)区政府:确保“十一五”前四年万元GDP能耗降低进度不低于80%。对辖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立节能减排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负责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具体实施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电力企业和主要排污企业的治理整顿。
  2、市委组织部:负责将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实施政绩考核。
  3、市委宣传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舆论宣传,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4、市监察局:将节能减排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惩戒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行政监察,对工作不作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5、市法制办:出台我市《〈黑龙江省节能条例〉实施细则》、《佳木斯市排污总量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6、市发展改革委:全面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牵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检查和考核,做好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工作,组织开展2009年节能监察工作。做好节能类项目申报工作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资金争取工作。
  7、市经委:建立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推动企业向高附加值低能耗方向发展,引导企业制定节能降耗方案。完成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及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完成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组织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照时限要求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需关停的企业实施关停,提供关停企业文件,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设备应用于工业生产;协调电业部门对关停企业、违法排污单位以及逾期未完成治理整顿的单位实施强制措施;督促所属企业完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企业参加节能培训,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制度。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
  8、市环保局:负责推进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五年和年度减排计划、目标,并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经济增长情况,测算当年排污增量,汇总减排项目档案,建立总量减排台帐,牵头实施排污权交易;推进实施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配合供热管理部门实施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按照申报资金项目职责分工申报项目。
  9、市财政局: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推动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按照申报资金项目职责分工申报项目,在节能改造和污染治理及锅炉并网资金上予以支持;加强节能减排监察、监测和统计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负责做好垃圾处理及西区污水处理厂、东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
  10、市统计局:建立GDP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公布能耗指标,并按季度提供节能减排指标的统计分析,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增量的关系,为相关部门提供经济社会等相关统计资料。
  11、市建设局:负责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要求,严把建筑节能审批关;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合理利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做好供热企业的行政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约能源;与市环保局共同制定供热锅炉的并网计划,并牵头推进实施。
  12、市科技局:将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做好节能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工作,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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