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和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市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根据《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主要载体和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浪费能源、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法规,明确任务分工,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和2009年度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促进佳木斯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9年底,全市单位生产总值(GDP)能耗由1.28吨标准煤下降到1.213吨标准煤,下降5.2%;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到34287.15吨,削减7.99%; COD排放量下降到37022.92吨,削减1.21%;全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8%左右,循环经济建设初见成效。
三、工作安排及任务分工
(一)工作安排。
1、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组织协调机构,分清任务,明确责任。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同时设专人负责节能减排具体工作(联络员1至2名),并建立长期联络机制。
2、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完善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各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增加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加强重点领域节能管理、不断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加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力度。在确保我市新上项目有足够环境容量的同时不影响“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1)确保节能专项资金比2008年有所增长,建立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并实施奖励。
(2)确保完成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强化结构调整减排,进一步健全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实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能源管理责任人备案制度。
(3)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对不达标的新上建筑工程不予审批。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在生活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能供热设备等低能耗无污染产品,加大普及使用太阳能产品力度,做好生活节能和服务业生产节能。
(4)做好公共机构节能,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统计、考核工作。
(5)出台《黑龙江省节能条例》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开展节能执法检查、监察工作。
(6)加大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实施力度,加强水污染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列入到年度减排计划中的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单位,要求开工建设的要有实际进度,确保下一年度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要求已完成治理的要如期实现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达标排放。佳木斯市西区污水处理工程、东区中水再生利用工程和抚远、同江、富锦污水处理工程今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桦川、桦南、汤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开工建设,确保2010年投入运行。列入到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大气治理工程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治理,一是生产炉窑:2吨以上锅炉更新为链条等机械炉排燃烧方式,并配备先进的脱硫、除尘装置(按《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环字〔2007〕84号执行),排放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2吨以下锅炉禁止原煤散烧;窑炉烟气达标排放。二是供热锅炉:需要并网的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并入集中供热网工程建设;需要完成治理的,按时限要求完成锅炉烟气治理达标排放。三是餐饮业: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等清洁燃料或使用标准型煤炉灶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四是洗浴业:2008年按时限要求,热水和蒸汽锅炉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柴油、电等清洁燃料或使用型煤锅炉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保证废气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