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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未接受年检企业营业执照暂行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未接受年检企业营业执照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未接受年检企业营业执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未接受年检企业营业执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未接受年检企业吊销工作,加强企业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沈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吊销营业执照的对象,是指年检截止日期后在责令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经企业登记机关催办补检公告后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
  第四条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市局、分局、县(市)局)作出,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五条 7月1日市局在《沈阳日报》上发布公告,责令未年检企业于7月15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年检。对限期内未接受年检的企业,7月16日在市局、市局直属分局、驻区分局、县(市)局公告栏予以公告,并催办补检。
  第六条 9月16日为吊销营业执照立案时间,9月16日至9月30日为调查取证、案件核审时间。
  第七条 10月8日下达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
  办案机构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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