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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辽价发[2009]43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一年来,经过全省价格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整顿和规范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环境有所改善、各游览参观点之间门票价格盲目攀比的势头有所遏制、游客价格投诉案件明显下降。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个别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偏高、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公示不规范以及门票价格报告制度执行较差等问题。为了巩固前一阶段全省整顿和规范成果,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消费,现通知如下:
  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目录管理。根据《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关于“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省、市、区县(含县级市)三级定价目录管理。即:省物价部门制发省级管理和省辖市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定价目录(详见目录);省授权省辖市物价部门制发所属区县(含县级市)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定价目录并报省备案。
  二、适当下放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根据省委关于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的精神,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省局决定放开省博物馆门票价格并将旅顺历史博物馆、抚顺萨尔浒风景区、沈阳民族民俗村门票价格下放到省辖市物价部门管理。各市也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管大、管少、管好”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综合考虑当地游览参观点的特点、知名度、投资主体、游客量等因素,对本地区游览参观点再重新进行一次分类和梳理,充实县级物价部门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机制。
  三、抓好国家和省对部分游览参观点实行免费政策的落实。各市物价部门要在贯彻落实辽委办发〔2008〕13号的基础上,积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门(发改价格〔2008〕905号)规定,即: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年底以前应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明确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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