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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企业,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密切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情况,同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第十一条 经地税稽查部门检查,亏损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将信息反馈给县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税政部门确认后应将被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待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后,经批准再按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三年(含)以上发生亏损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指定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方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要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税事项的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证明其亏损真实性的审计鉴证报告。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对出具虚假涉税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定期予以通报,一定期限内不认可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导致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征收方式鉴定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营成果能够准确核算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第十六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难以确定其主营项目的,从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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