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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十条企业分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为“(五)建筑业:5-15%”条款已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8日)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征收管理。

  二○○九年六月五日

  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生亏损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亏损企业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产生负所得的纳税人。

  第三条 亏损企业可分为:当年发生亏损的企业,连续二年发生亏损的企业,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发生亏损的企业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要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偏离预警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亏损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预警值指标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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