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二月六日 辽价函[2009]10号)
沈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请示》(沈价[2008]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有关事宜继续按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126号)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有线电视迁移费。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6]96号)、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126号)中关于有线电视移装费的收费标准及规定同时废止。
二、鉴于有线数字电视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已经实施整体转换的用户,不再收取加装费、重新开通费。
三、你市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辽价函[2007]126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