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建规〔2009〕382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09]第4号)已于今年7月1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套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为切实做好《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的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要求,整合原已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抓紧开展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备案程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市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规划公示时,涉及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排水系统,电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信系统,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空、防洪等防灾系统的规划内容属于保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规定及时备案。今年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县城要完成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其中,各设区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省政府备案。
三、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按照《办法》要求,各市要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抓紧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制定规划条件管理办法,重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