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五)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及兑付。
1、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填报正确性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40号)要求,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2、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车辆信息、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信息及农民户口本信息录入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补贴资金额度,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使用档案,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三、组织实施
各相关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切实把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