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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关于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拉动农村消费,带动汽车产业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通过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财政补贴对象和范围。

  1、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政策实施期限内新购或换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均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享受财政补贴。

  2、补贴范围。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或新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限购1辆,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新购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新购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微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在1.8吨以下(含1.8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含1.3升)、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3、实施期限。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1、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必须是已经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微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轻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微型客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企业及产品目录》),经过国家强制认证并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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