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房〔2009〕385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县级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颁布后,各地房管部门积极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的相关工作,促进了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各地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首次交存、续筹、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保证住宅的正常维护和使用。
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市)房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合理确定、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三、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项目,并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加强使用审核,又要方便业主使用,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