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沈价审批[2009]54号)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决定调整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后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用水1.80元/吨、工业用水2.50元/吨、行政事业用水2.6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3.00元/吨、特业用水10.20元/吨(除居民水价外,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均含0.20元/吨附加费)。
对于特业中洗浴票价在5元/人次以下的大众浴池实行优惠政策,其自来水价格为6.60元/吨(含0.20元/吨附加费)。大众浴池5元/人次的洗浴票价不得与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水价。
2.调整后各类自来水价格均为供水到户价格,不再另外收取二次加压费。
3.在调整自来水价格后,各行业用水价格按照新的自来水价格分类执行(具体见附件)。
4.试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居民家庭用水每户每月在12吨以内执行基本水价,超过12吨至17吨以内执行1.5倍水价,超过17吨以上执行2倍水价(加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阶梯式水价先在部分住宅小区进行试点模拟运行。模拟运行期间,按照阶梯式水价办法记录用水量、仍按基本水价计价。待模拟运行验证可行和具备条件后,再逐步推行。
水务集团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试点模拟运行方案,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模拟运行方案报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核准后实施。
5.调整后自来水价格,从2009年7月1日以后用水量开始执行。
附:自来水价格分类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自来水价格分类
居 民 用 水 居民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水、幼儿园用水、对居民供暖用水、养老机构生活用水。
工 业 用 水 采掘业、制造业(不含饮料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非居民供暖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群团组织、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政系统所属社会福利业。
经营服务用水 饮料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游乐场所、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业、体育业、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电影业、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