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集中开展全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大检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9〕49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近年来我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随着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对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资金大检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近几年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绩效,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主要检查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实施的工程内容、技术路线和建设质量,二是项目实施的财务帐务和管理情况,三是项目实施后正常稳定运行状况,四是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五是项目实施后的资金使用绩效。六是项目实施的主要问题。
三、检查时间。此次大检查,在2009年5月10日至7月10日期间,。分三个阶段开展:5月10日至6月10日,为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至30日,为交叉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日,为检查总结阶段。
四、检查范围。对2005年以来的中央、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污染防治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等。
五、检查方式。按照自查自纠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全面检查总结2005年以来的各类环保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抓紧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形成自查评价报告,于6月15日前报省局规划财务处。在此基础上,省局将从各市州环保部门和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交叉检查。
六、检查要求。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大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制定检查方案,落实检查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严肃检查纪律,确保检查工作到位。省局将充分运用这次检查成果,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支持项目实施先进的市(州)、县(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