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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2009年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2009年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9〕48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环保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2009年全省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做好2009年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突出申报重点。根据《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7-2010年)》(川财建[2007]3号),结合当前环保工作形式和任务,2009年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的重点是:“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省政府挂牌整治和限期治理,省“十一五”规划实施项目,确保省委、省政府“环保民生工程”的完成。

  二、规范申报程序。按照省政府关于扩权强县试点的有关规定,扩权试点县(市)申报省级(或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我局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环保局和财政局。其余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省级(或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仍按原规定程序申报。

  三、严格申报纪律。按照项目“属地申报、属地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所在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开展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并向上级环保部门出具确认文件。项目确认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出具,其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新形成的处理能力;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各市(州)和扩权县(市)环保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把关和审查,对项目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规范(纸质和光盘,一式三份,一次性报齐),请于2009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凡逾期上报的,纳入项目库管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凡符合《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工程规模及投资规模较大,减排效果突出的项目,拟申报2009年度中央环保资金支持的,请你们按程序于2009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省局规划财务处推荐,并附推荐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减排总量及建设投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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