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9]1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