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10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厅。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将原由省农业厅承担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省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