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关节能减排和信访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处(住房改革发展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研究全省住房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
(三)住房保障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四)城乡规划处。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全省城乡规划、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审查报批或核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监督管理;承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