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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卫办〔2009〕79号)


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厅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管采分离原则,今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可以在省、市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择优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目录和分散类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我厅不再统一集中委托代理机构,每季度采购计划经省政府采购监管处核准后,我厅将省政府采购监管处的审核意见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自行选择省、市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根据谁委托谁签订的原则,由采购人自行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二、要强化监督工作,所有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经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签字后才能交代理机构办理;评标现场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经省政府采购监管处核准为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达到三家合格投标人的将作废标处理,如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必须经省政府采购监管处核准后再组织实施;若采购项目只能从不足三家供应商处采购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在申报采购计划时一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三、属于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评标结束后,请各单位将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和采购合同整套项目资料送我厅规财处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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