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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联结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每年年底,区、县(市)联结办(扶贫办)组织有关乡镇和单位开展次年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填写《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报当地联结办(扶贫办)。
  2、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必须经过公示才可申报。
  3、项目申报要明确带动低收入增收的户数、人数、增收目标,市财政资金带动当地财政和社会资金的数量。
  4、申请补助的单位当年原则上只能申报六大项目其中的一类项目。
  第八条 项目确定。区、县(市)联结办(扶贫办)收集项目后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后报市联结办。市联结办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审定后,由市联结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凭立项文件与市联结办签订项目协议书。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协议书要求实施项目,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改。区、县(市)联结办(扶贫办)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绩效反馈表》,经当地联结办(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送市联结办。
  第十二条 当地联结办(扶贫办)会同财政局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并向市联结办提交验收报告。市联结办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构成。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实行市县联动,以市财政为主,各县(市)财政按项目补助标准的20%落实扶持资金,淳安县财政按项目补助标准的10%落实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立项文件下达后,市财政根据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类型,将扶持资金下拨到区、县(市)财政局。
  1、基地建设项目、组织带动项目、土地流转项目的补助资金,立项后市财政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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