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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联结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联结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联结办[2009]8号、杭财农[2009]449号)


各有关区、县(市)联结办(扶贫办)、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19号)精神,加强对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的规范管理,切实用好管好帮扶资金,特制定了《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联结办
杭州市财政局
2009年5月13日

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脱贫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五县(市)低收入农户增收。
  第三条 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坚持市县联动、效益优先、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在市联结办统一指导下,由区、县(市)联结办(扶贫办)负责,乡镇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扶持对象
  1、2007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500元,并持有低收入农户帮扶联系卡(证)的农户。
  2、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来料加工经纪组织等。
  3、吸纳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的单位。
  4、其他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扶持项目、内容和标准
  1、基地建设项目: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愿望的低收入农户新建改建的种养业基地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由20户以上低收入农户组成,且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建设规模,预期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该项目主要对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业所需的种子、种苗、种畜(禽)和农资等进行扶持,其中种子、种苗、种畜(禽) 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100%补助,化肥、农药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50%补助;列入农机补贴目录以外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小型农机具(需在指定经销点购置)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80%补助;设施建设视情补助。每户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3000元,且要求补贴到项目上。低收入农户购买的种子种苗、农资、农机等,必须与项目生产相匹配,并持合法票据才能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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