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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做好发言准备。”

  三、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通报制度。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席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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