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市广播电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国家安全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强化我市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文化强市建设,构建和谐石家庄,确保社区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坚决封堵有害卫星电视信号落地。决定自2009年7月15日开始,对全市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和安装使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现将清理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在收不到电视信号的偏远山区的居民,可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二、彻底清除单位和个人非法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对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发现一个清理一个,绝不姑息迁就。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摊点,要立即停止非法销售活动。通告发布后仍非法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销售活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已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管理部门予以强行拆除,没收其非法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清理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