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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价服〔2009〕1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
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以下简称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现就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县级政府无偿提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三)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单位和个人接受咨询、评估、代理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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