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效能督查
第二十四条 电子公文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完,系统将自动记录并及时提示公文办理情况,进行效能督查。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效能督查监控工作,进行统计并通报效能督查结果。效能督查结果将与年终目标任务及考评挂钩。
第二十五条 效能督查分为对办件的总办理时限督查和该件在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督查。总的办理时限以来文的要求时限为准,办公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修改每个办件的总办理时限。
为保证各类电子文件的及时收发,工作人员应在每天的 8:30-9:30、10:30-11:30、15:00-16:00、17:00-18:00这四个时段登陆到OA系统,接收各类文件。使用人员如因出差或出差时间较长,应指定授权的公文代办人代办。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文档管理员应对文件资料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发布范围负责,不得将涉密信息、带毒文档录入系统。
第二十七条 联入系统的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使用外来磁盘应检测,以防病毒入侵。
第二十八条 使用系统时,所有涉密信息不得在该系统内发布,也不得存储在与该系统相连的计算机中。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不得侦测、盗用他人帐号和密码,刺探网络配置、服务器配置和数据库信息。
第六章 系统维护
第三十条 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维护计算机网络,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 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在系统中进行正常交换的,应及时通知省环境信息中心。由省环境信息中心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三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每日对OA数据进行本机备份,每月末对OA完整数据(含upload)进行一次异地备份。